卷六文字整理 · 待校勘
痘證限期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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痘證限期,近日時醫,以為十二日結痂之後,便雲收功;古傳百日內,皆痘科事也。愚有表侄 女,於三、四月間出痘,漿行不足,百日內患目,目珠高出眼外,延至次年二月方死,死時面現五色, 忽而青而赤而黃而白而黑,蓋毒氣遍歷五臟,三晝夜而後氣絕。至今思之,猶覺慘甚,醫者可不慎 哉!十二日者,結痂之限也,況結痂之限,亦無定期。兒生三歲以後者,方以十二日為準,若初周以後,只九日限耳,未周一歲之孩,不過七日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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